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承兌

2018-10-29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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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兌僅適用于商業(yè)匯票。

2.提示承兌

【提示】區(qū)別于“提示付款”。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提示】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的權利。

3.受理

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4.承兌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表明“承兌”的字樣;承兌人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

【提示】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提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5.附條件的承兌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提示】與背書附有條件進行區(qū)分,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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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判斷題】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備票據上的效力。(?。?/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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