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經濟法第一章 總 論
2018-10-09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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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法律基礎
知識點:法的本質與特征(★)
一、法的本質
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法只能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是由統(tǒng)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3.法體現的是統(tǒng)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tǒng)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4.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而是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8年調整)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guī)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guī)范,具有“規(guī)范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guī)范,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
【注意】本質與特征,雙位一體,無需區(qū)分。
【例題·單選題】(2008年)下列關于法的本質與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
【例題·多選題】(2014年改)下列各項中,屬于法的特征的有(?。?br style="margin: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A.強制性 | |
知識點:法律關系三要素(★★★)
【大綱要求】掌握
法律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三要素:主體、內容、客體。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構成法律關系。
一、主體
1.主體的種類
?。?/span>1)自然人
構成: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
?。?)組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2018年調整)
組織 | 類型 | 具體包括 | |
法人 | 營利法人 |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業(yè)法人等 | |
非營利法人 | 事業(yè)單位法人 | 公辦醫(yī)院、學校等 | |
社會團體法人 | 各類協(xié)會、學會等 | ||
捐助法人 | 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 ||
特別法人 | 機關法人 | 各國家機關 |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 生產隊 | ||
城鎮(zhèn)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 農民合作社 |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 居委會、村委會 | ||
非法人組織 | 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yè)服務機構 |
?。?)國家
【注意】任何一個法律關系至少要有兩個主體。
2.主體資格
區(qū)分“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法律關系主體能夠參加某種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的法律資格。
“行為”能力: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span>1)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①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②行為能力:(2018年調整)
無行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行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部分行為能力的自然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完全行為能力人:是指達到法定年齡、智力健全、能夠對自己行為負完全責任的自然人。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注意】《民法總則》規(guī)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超過”、“不滿”均不包括本數。
?。?)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始于產生、終于消滅。
行為能力:同權利能力。
二、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權利與義務
1.權利即權利享有者自己或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及一旦被侵犯有權請求國家予以法律保護。
2.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3.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如:繳納稅款、履行兵役)和消極義務(如: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
三、客體
客體的特征:能為人類所控制并對人類有價值。
1.物
?。?/span>1)自然物:土地、礦藏等。
?。?/span>2)人造物:建筑、機器等。
(3)一般等價物:貨幣和有價證券。
【注意】物可以有形態(tài)也可以沒有形態(tài)。
2.人身、人格
【注意1】人的整體只能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注意2】人的部分可以作為客體的“物”。
3.非物質財富
(1)知識產品(智力成果):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
?。?)榮譽產品:榮譽稱號、獎章、獎品等。
4.行為——行為的結果
?。?)生產經營行為;
?。?)經濟管理行為;
(3)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
?。?)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
【注意】法律關系客體的適用范圍。
類別 | 舉例 | 適用范圍 |
物 | 如土地、機器、貨幣、電力,不包括活人身體 | 常見于物權關系 |
行為 | 如運輸行為、給付行為 | 常見于合同關系 |
人格利益 | 如公民和組織的名稱,肖像、名譽,公民的人格 | 常見于人身關系 |
智力成果 | 如發(fā)明、著作 | 常見于知識產權關系 |
【例題·多選題】(2015年)下列選項中,屬于法律關系的要素的有(?。?br style="margin: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A.主體 | |
【例題·單選題】(2017年)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向乙公司購買3臺機器設備,總價款為60萬元,該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是( )。 | |
【例題·單選題】(2017年)下列公民中,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是(?。?。 | |
【例題·多選題】(2017年)非物質財富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下列各項中,屬于非物質財富的有(?。?br style="margin: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A.著作 | |
【例題·多選題】(2009年)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法律關系客體的有(?。?。 | |
【考點總結】
知識點:法律事實(★★★)
概念: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分類標準: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類別: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ㄒ唬┓墒录?/span>(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1.自然現象(絕對事件):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自然災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會現象(相對事件):戰(zhàn)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現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ǘ┓尚袨椋ㄒ援斒氯说囊庵緸檗D移)
分類標準 | 分類內容 | 代表行為 | |
行為是否合法 | 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 ||
行為的表現形式 | 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 ||
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作出 | 意思表示行為 | ||
非表示行為 | 拾得遺失物、發(fā)現埋藏物 | ||
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 | 單方行為 | 遺囑、行政命令 | |
多方行為 | |||
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 | 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 ||
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tài) | 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 ||
補充 | 是否存在對待的給付 | 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 |
法律行為間的依存關系 | 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 買賣+保證合同 |
【注意1】人的行為并非都是法律行為?! ?br style="margin: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注意2】請大家重點掌握“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的區(qū)分,并看清題目問法。
【注意3】法律行為的反向問法,例:訂立遺囑是合法行為、積極行為、意思表示行為、單方行為、要式行為、自主行為。
【例題·單選題】(2014年)下列各項中,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是(?。?br style="margin: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A.法律關系的內容 | |
【例題·單選題】(2016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臺挖掘機,租期1個月,租金1萬元。引起該租賃法律關系發(fā)生的法律事實是( )。 | |
【例題·多選題】(2016年)根據民事法律制度規(guī)定,屬于法律行為的有(?。?nbsp; | |
【例題·單選題】(2015年)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法律行為可以分為(?。?。 | |
【例題·單選題】(2015年)以下屬于單方行為的是( )。 | |
【例題·多選題】法律行為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作出分為意思表示行為和非表示行為,下列屬于非表示行為的有(?。?。 | |
【考點總結】
知識點: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2018年調整)
形式 | 制定機關 | 注意要點 | 名稱規(guī)律 | |
憲 法 | 全國人大 | 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 律 | 全國人大——基本法律 | ××法 | ||
法規(guī) | 行政法規(guī) | 國務院 | ××條例 | |
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 ?。辉O區(qū)的市、自治州 | ××地方 | |
規(guī)章 | 部門規(guī)章 | 國務院各部委 |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依據,部門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 ××辦法 |
地方政府規(guī)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的依據,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 | ××地方××辦法 | |
效力排序 |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guī)章 |
【提示】特別行政區(qū)法、國際條約也屬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屬于我國法的形式。
【例題·單選題】(2017年)下列規(guī)范性文件中,屬于行政法規(guī)的是(?。?。 | |
【例題·多選題】(2014年)下列規(guī)范性文件中,屬于規(guī)章的有(?。?br style="margin: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A.國務院發(fā)布的《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 |
【例題·單選題】(2017年)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級最低的是( )。 | |
?。ǘ┻m用法的效力原則(法律之間干架)
1.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
憲法至上原則、法律高于法規(guī)原則、法規(guī)高于規(guī)章原則、行政法規(guī)高于地方性法規(guī)原則
2.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
舉例:《民法總則》→《合同法》
一般法 特別法
特別法有規(guī)定的,要從其規(guī)定,若特別法沒有規(guī)定,則按照一般法來執(zhí)行。
3.新法優(yōu)于舊法
4.新的一般規(guī)定與舊的特殊規(guī)定不一致
?。?)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裁決
(3)法律與行政法規(guī)不一致: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
①同一機關制定的:制定機關裁決
②部門規(guī)章之間、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一致:國務院裁決
③地方性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guī)定不一致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
→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guī)章→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例題·多選題】(2017年)下列關于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適用原則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 |
【例題·判斷題】地方性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guī)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guī)章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span> | |
(三)法的分類
劃分標準 | 法的分類 | 記憶口訣 |
根據法的創(chuàng)制方式和發(fā)布形式劃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創(chuàng)法成不成 |
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劃分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內三個小子根本太普通 |
根據法的內容劃分 | 實體法和程序法 | 內容很誠實 |
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劃分 | 一般法和特別法 | 小三長特別一般 |
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劃分 | 國際法和國內法 | 祖國 |
根據法律運用的目的劃分 | 公法和私法 | 目的是為了開公司 |
【例題·單選題】(2011年)下列對法所作的分類中,以法的創(chuàng)制方式和發(fā)布形式為依據進行分類的是(?。?。 | |